共 5 条公开笔记
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在舆论高压下缓慢地进行着案件的调查,放出四份前后矛盾的通报。这种应对方式已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拷问。又伴随网友的不断深挖,丰县又有更多荒谬至极的信息被曝出。除了收买被拐妇女很多都只按照最低刑期判处外,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数起在丰县由被拐卖妇女起诉的离婚案件,法院均不予支持。对于因被拐卖而强迫结婚的妇女,法院判决的说辞是:“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维护...
在治安处罚中,因为公安机关垄断了惩处违法行为人的公权力,因此,如果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予任何答复和处理,基于公法上的“不足禁止”,受害人当然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受害人的诉求是要求加重处罚,可能就无法概观地认可其诉权。原因是公安机关对如何处罚加害人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裁量权,只要其并未逾越裁量界限,构成裁量瑕疵,公安机关的行政判断就会而且也应被法院所尊重...
而阻碍对收买精神病妇女认定为强奸罪的一个重要观念还在于,很多检察院和法院都认为,强奸罪强调的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即使被拐卖者是丧失性自卫能力的精神病人或痴呆妇女,如果收买者不是以奸淫为目的,而是以婚姻为前提,与精神病人或痴呆妇女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就不宜认定为强奸罪。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相当盛行,
由此来看,在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时,《指导意见》强调的是必须站在一般人立场,从普罗大众的角度来看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而不能按照理性人的事后标准,即要“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