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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目的是让合同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即确保合同双方能够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的生效条款及合同份数
其次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之规定及合同基本常识对合同结构进行审查。该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按照“主体、正文、签署”的三要素原则对合同结构进行审查
第二个目的是审查合同条款之间的逻辑性
第一个目的是审查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是否存在漏项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审查该合同的约定与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冲突
对于国家限制经营的领域,在审查合同时也应当具有敏感性,能够及时发现。
因此,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该项交易是不是法律所禁止的
“付出”与“获取”的关系,进而判断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