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六版)》的读者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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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进行目的解释时,不得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进行类推解释。另一方面,要适当考虑解释的一般可能性。由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并不存在绝对清晰的界限,所以,还应当以解释的一般可能性对目的论解释进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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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目的解释,意味着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解释技巧。换言之,选择哪一种解释技巧,都必须由法条的目的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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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目的解释时,并非仅仅考虑整体目的,而是既要考虑整体目的,也要考虑具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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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仅仅在于刑法的目的与其他法律的目的不同。在此意义上说,目的解释也未必是一种具体的解释理由,而可谓一种解释方向或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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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比较解释时,不可忽视中外刑法在实质、内容、体例上的差异,不能只看文字上的表述与犯罪的名称,而应注重规定某种犯罪的条文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从而了解相同用语在不同国家的刑法中所具有的不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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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某一概念的成本将是巨大的,他不仅要挑战蛰伏于人们特定知识结构中的心理惯性,而且还要花费巨大的精力来找到这一概念的替代品”。即使找到一些概念的替代品,也没有任何意义,而且不利于学术交流与互鉴。因为各国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大量共同点,至少就具有共同点的部分而言,相互交流与借鉴是至为重要的。如果完全不采用某一领域已有的通用概念,就会阻碍学术交流与借鉴,反而不利于本国刑法学的发展。概言之,由于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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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历史解释得出的结论完全可能与所谓立法原意相反。例如,从1997年当时的立法背景来说,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显然是为了落实限制生育的人口政策,但在人口政策已经改变为鼓励生育的当下,不可能按照所谓“立法原意”解释该款规定。

没看懂立法原意和历史解释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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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历史解释得出的结论完全可能与所谓立法原意相反。例如,从1997年当时的立法背景来说,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显然是为了落实限制生育的人口政策,但在人口政策已经改变为鼓励生育的当下,不可能按照所谓“立法原意”解释该款规定。

没看懂立法原意和历史解释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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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历史解释得出的结论完全可能与所谓立法原意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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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如萨维尼所说,在‘将所有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连接成为一个大统一体的内在关联’当中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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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好体系解释,需要特别注重以下几点:第一,体系解释并非仅要求解释结论在刑法范围内具有协调性(使刑法的所有条文之间保持协调),还要求解释结论具有合宪性。第二,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第三,遵守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之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要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第四,必要时承认刑法用语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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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个用语仅具有A含义,且不存在必须补正的用语错误时,做出符合A含义的解释,当然是一种理由,而且是一种重要理由。当某个用语具有A、B两个含义,但在刑法条文中不可能是B含义时,得出符合A含义的解释结论,就是一种重要理由。当某个用语具有A、B两个含义时,解释者做出符合B含义的解释(而不做出C、D含义的解释),也是一种理由,只不过解释者必须添加其他理由(为什么不采用A含义)。当法条在表述某种含义时通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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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解释的决定性主要在于:对法条的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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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解释,必须永远同时符合法律的文言与法律的目的,仅仅满足其中一个标准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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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各种解释理由也可能形成相互冲突的结论,于是出现了解释理由的位阶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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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严重为由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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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照本书的观点,立法者的原意不是主要的解释理由(本书不赞成主观解释论),立法目的(法条的规范目的,亦即法益保护目的)与合宪性解释则是具有决定性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法条文字没有变化,条文的目的也可能发生变化)。此外,除了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外,还有其他诸多解释理由,只是没有形成特定的概念而已。例如,一种观点在理论上具有可取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根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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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法条的规范目的,亦即法益保护目的)与合宪性解释则是具有决定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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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借鉴上述观点,将解释方法中的平义解释、宣言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类推解释、比附、补正解释等(条文的适用方法),称为解释技巧;将解释方法中的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合宪性解释等(解释的参照事项),称为解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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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在对一个法条(或法条用语)进行解释时,解释的参照事项是可以并用的,而条文的适用方法不可能并用,只能采用其中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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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解释方法分为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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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事项与条文的适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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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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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唯轻原则只与事实之认定有关,而不适用于法律之解释’。因此当法律问题有争议时,依一般的法律解释之原则应对被告为不利之决定时,法院亦应从此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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