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六版)》的读者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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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派学者给予了强烈反击,自此展开了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学派之争。德国的宾丁(K.Binding)、贝林(E.Beling)、毕克麦耶(K.v.Birkmeyer)、麦耶(M.E.Mayer)等人是这个时代的旧派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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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刑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刑法干涉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干涉性);二是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常见恣意裁量现象(恣意性);三是行为人、被害人的身份影响甚至决定处罚的有无与轻重(身份性);四是刑罚方法大部分是死刑与身体刑(残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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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解释学的根本作用在于:反对浪漫主义任意性与怀疑主义主观性的不断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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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9世纪初,德国神学家施莱尔马赫(F.D.E.Schleiermacher)扩大研究范围,从对保罗书简的解说到对柏拉图对话集的解说都进行研究,使局部解释学发展为一般性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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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犯人的大宪章。这一观点意在限制刑法的恣意性。泷川反对严刑峻法。他认为,死刑是野蛮时代的产物,而不是民族的确信,死刑也不具有威慑力,任何研究都不能证明死刑的必要性,故应当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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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探讨其他社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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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正当化根据的刑事立法,不应当受到刑法解释学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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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意味着必须立即修改法条,而是通过补正解释等方法,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内,得出与法条文本的浅显含义不同却具有合理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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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规范做出解释(实定刑法的解释学),发现刑法的真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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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者应当善于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方法收集文本可能具有的意义,而不能单纯质疑文本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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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刑法教义学不仅会从社会科学中,而且会从医学、自然科学中汲取新的知识与方法。例如,刑法教义学中的机能责任论(妥当与否是另一回事),其实源于社会心理学上的机能责任论。再如,刑法教义学中关于公害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汲取了流行病学的知识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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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刑法教义学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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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学不是低层次的学问,对刑法的解释也是一种理论,刑法的适用依赖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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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本书所称刑法学,是包含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刑法学,其具体研究对象包括:(1)刑法本身,如刑法的概念、性质、地位、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等;(2)刑法规范与规定,即刑法对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罪刑规范与具体规定;(3)刑法规范的理论基础与根据;(4)对刑法的立法解释;(5)对刑法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关于具体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6)刑事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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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德国哲学家之间以及解释学和法兰克福学派意识形态批判之间,进行了一场激烈争论,后来,法国哲学家利科尔(P.Ricoeur)挺身而起。他认为应该将解释学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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