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六版)》的读者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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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刑法的某一事项或者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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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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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刑法应该以前者为指导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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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各国,任何所谓固有法的制定都得借鉴外国立法的先进经验;任何所谓继受法都必须考虑本国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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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内外都存在刑事和解制度,似乎存在刑法私法化的倾向,但刑事和解仅限于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并且仍由司法机关主导,“和解”的内容与结局必须符合刑法规定。刑法的公法特点决定了刑事立法权与刑事司法权都受到严格限制。于是,罪刑法定成为刑法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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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告诉才处理”“择一认定”“认罪认罚制度”等需要刑法学界与刑事诉讼法学界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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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故不可能完全照搬德国、日本的学说。例如,在德国、日本刑法中,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刑法明文规定某种财产犯罪的对象为财物或动产,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就不构成该罪。众所周知,在德国、日本,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对象包含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不少人以此为根据,认为在我国将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对象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然而,这种以德国、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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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以对法条目的的把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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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论研究刑罚的概念、根据、目的、体系种类、适用以及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等。责任刑(报应刑)与预防刑(目的刑)是法律后果论的两个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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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是刑法基础论的两个核心概念。犯罪论研究犯罪概念、构成要件、违法性(含违法阻却事由)、责任、犯罪的特殊形态、共同犯罪、罪数等问题。不法与责任是犯罪论的两个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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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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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学总论存在如下几种体系:(1)刑法基础—犯罪—刑罚的体系;(2)刑法基础—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体系;(3)刑法基础—刑事责任—犯罪—刑罚的体系;(4)刑法基础—犯罪—刑事责任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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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为总论与分论(罪刑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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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多数学者仍然采用的是源于苏联的四要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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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不少学者主张采用德国的三阶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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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刑罚论而言,新派提倡的目的刑论并没有被淘汰。换言之,当今的刑罚理论,基本上是在报应刑的框架内,容纳了新派的刑事政策主张(相对报应刑论)。此外,一般预防论也在从消极的一般预防论向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发展(参见第十一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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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要素的内容,最主要的分歧表现在故意是责任要素还是违法要素,以及对违法性的认识及其可能性是否属于故意的内容等方面;至于责任的基础,可能永远会存在决定论与非决定论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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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责任论而言,在责任的判断标准方面,道义责任论基本上只有学术史的意义,法律责任论取代了道义责任论;关于责任的性质,心理责任论由规范责任论所取代,但规范责任论与机能的责任论、商谈的责任论等之间还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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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的部分学者之间,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存在实质的解释论与形式的解释论的对立,在某种意义上说,存在实质的犯罪论与形式的犯罪论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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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主张以犯罪的本质为指导来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后者主张对构成要件进行形式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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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危险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后者主张,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不具有社会的相当性、反规范性、违反保护法益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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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采取何种犯罪论体系,仍然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客观主义内部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间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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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作为其理论根基的行为人时,新派注重的是具体人、个别人;但在适用规范时,则注重抽象人、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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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派在解释刑法规范本身时,根据规范的特点,注重的是抽象人、一般人;但在适用规范时,则注重考虑具体人、个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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