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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内外都存在刑事和解制度,似乎存在刑法私法化的倾向,但刑事和解仅限于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并且仍由司法机关主导,“和解”的内容与结局必须符合刑法规定。刑法的公法特点决定了刑事立法权与刑事司法权都受到严格限制。于是,罪刑法定成为刑法的生命
、日本,故不可能完全照搬德国、日本的学说。例如,在德国、日本刑法中,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刑法明文规定某种财产犯罪的对象为财物或动产,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就不构成该罪。众所周知,在德国、日本,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对象包含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不少人以此为根据,认为在我国将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对象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然而,这种以德国、日本等...
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是刑法基础论的两个核心概念。犯罪论研究犯罪概念、构成要件、违法性(含违法阻却事由)、责任、犯罪的特殊形态、共同犯罪、罪数等问题。不法与责任是犯罪论的两个核心概念。
我国的刑法学总论存在如下几种体系:(1)刑法基础—犯罪—刑罚的体系;(2)刑法基础—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体系;(3)刑法基础—刑事责任—犯罪—刑罚的体系;(4)刑法基础—犯罪—刑事责任的体系
就刑罚论而言,新派提倡的目的刑论并没有被淘汰。换言之,当今的刑罚理论,基本上是在报应刑的框架内,容纳了新派的刑事政策主张(相对报应刑论)。此外,一般预防论也在从消极的一般预防论向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发展(参见第十一章第二节)
关于责任要素的内容,最主要的分歧表现在故意是责任要素还是违法要素,以及对违法性的认识及其可能性是否属于故意的内容等方面;至于责任的基础,可能永远会存在决定论与非决定论之争。
就责任论而言,在责任的判断标准方面,道义责任论基本上只有学术史的意义,法律责任论取代了道义责任论;关于责任的性质,心理责任论由规范责任论所取代,但规范责任论与机能的责任论、商谈的责任论等之间还存在分歧;
前者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危险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后者主张,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不具有社会的相当性、反规范性、违反保护法益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