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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狭义的刑法教义学,也存在大量根据经验性事实提出的一般性理论。例如,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防卫过当、一罪与数罪的判断等,刑法教义学都通过总结大量的经验事实进而提出一种模式化的判断方法。
20世纪的德国哲学家、存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海德格尔(M.Heidegger)及其弟子将解释学从认识论推进到本体论:解释不仅是“知”的一种方式,而且是存在的一种形式;解释学不是对人文科学的思考,而是对人文科学据此建立的本体论基础的说明。
“国家自由主义”的意识观念为基础。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乍看起来相互矛盾,但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经济,以便与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对抗,必然一方面重视国家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保障个人的自由活动。于是,国家作为最高道义姿态的一方,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自制。
19世纪30年代,凯特勒(L.A.J.Quetelet)首先从统计学领域发展了犯罪学,凯特勒在其著作中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原因,这对历来认为犯罪只是自由意志的产物的古典刑法思想给予了强烈冲击。随之进入70年代,意大利学派抬头,犯罪人类学派的创立者龙勃罗梭(C.Lombro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