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六版)》的读者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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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菲利指出:“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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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象的增加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威胁,必然导致社会防卫的呼声高涨,社会本位的新派刑法观便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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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派的初始学说基本上只是犯罪学。犯罪学重视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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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原因分为犯人的原因与社会的原因,刑罚针对个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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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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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学亦被归属为一种独断型解释学……它的前提是:文献中的意义是早已固定和清楚明了的,无需我们重新加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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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都承认自由意志,都主张报应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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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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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制度必须具有灵活性、可变化性与保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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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巴哈的最大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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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狭义的刑法教义学,也存在大量根据经验性事实提出的一般性理论。例如,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防卫过当、一罪与数罪的判断等,刑法教义学都通过总结大量的经验事实进而提出一种模式化的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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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说明的是,刑法学不仅汲取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而且还吸收了许多社会生活中的经验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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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义学或刑法信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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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义学实际上追求的是狭义的和本义的法学,它至少是三种活动的混合体:“(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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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都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可以任意地将某种引诱力作为行为的动机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动机(自由意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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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派只重视对刑罚与保安处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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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诠释的分析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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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德国哲学家、存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海德格尔(M.Heidegger)及其弟子将解释学从认识论推进到本体论:解释不仅是“知”的一种方式,而且是存在的一种形式;解释学不是对人文科学的思考,而是对人文科学据此建立的本体论基础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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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由主义”的意识观念为基础。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乍看起来相互矛盾,但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经济,以便与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对抗,必然一方面重视国家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保障个人的自由活动。于是,国家作为最高道义姿态的一方,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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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30年代,凯特勒(L.A.J.Quetelet)首先从统计学领域发展了犯罪学,凯特勒在其著作中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原因,这对历来认为犯罪只是自由意志的产物的古典刑法思想给予了强烈冲击。随之进入70年代,意大利学派抬头,犯罪人类学派的创立者龙勃罗梭(C.Lombr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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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旧派是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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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特(F.v.Liszt),他特别重视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刑罚目的。显然,“犯罪学的发达”离不开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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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刑法本身也同样,甚至更有利于完善成文刑法。刑法解释学不是单纯描述刑法条文,而是要致力于刑法的理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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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旧派可以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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